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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 · Czudar DHH

文本相同,法律内涵却不同

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域中并不意味着相同的法律风险——中匈商事合同中隐藏的陷阱,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关键作用。

中匈商事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随着全球化日益深入地拓展,欧洲企业与亚洲公司建立合作、彼此订立合同的情形愈发普遍。在此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低估文化差异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换言之,在欧洲与亚洲、尤其是匈牙利与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各自的合同惯例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实现机制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在欧盟习以为常的合同结构未必能在中国有效运作;反之,在中国通行的合同结构也未必能在欧盟有效运作。

本文旨在揭示因合同未经妥善本地化调整而可能产生的隐性法律风险。

合同自由的界限

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追求尽可能充分地实现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可在不违背善良风俗、不抵触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对自由地约定合同内容。此类强制性规定较为罕见,主要出现在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领域。

中国的法律规制在这一点上表面上与欧盟一致,但中国法在多个领域存在限制合同自由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进出口、数据处理规则、若干责任问题、某些特定行业的规范);在法院的法律适用中,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经济政策考量占据突出地位。

适用法律与管辖条款的关键作用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在跨大洲的合同实践中,合同范本使用方面最常见的问题根源在于:当事人沿用了针对类似法律关系已有的合同范本,却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改动了其中关于适用法律的条款。

在此类情形下,未经妥善选择的适用法律或管辖条款,可能在合同日后履行时——尤其是在发生争议的情形下——造成重大困难。

其原因在于:许多依欧盟成员国法律允许、并在商业实践中惯常采用的合同约定,依中国法却属无效(例如免除责任、限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具有与成员国法律完全不同的含义(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注意(应尽行为)原则)。

尽管欧盟成员国法律与中国法均以部分无效原则为一般规则——即单一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但这仍可能给缔约方带来困扰:其一,该项无效条款可能恰恰是对其至关重要的条款;其二,一旦(部分)无效被识别,缔约方对合作伙伴及相应商业关系原有的信任可能发生动摇——若局势升级,长远来看甚至可能导致该商业关系的终止。

对于尚未达到无效程度、却存在解释困难、且在商事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例如”善意”(good faith)与”尽最大努力”(best efforts)的要求——在纳入国际合同时,若适用法律或管辖条款未经充分审慎的协商,便可能引发问题,因为这些条款在欧盟各成员国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解释各异。就此类原则性要求而言,总体可以说:各欧洲国家的解释实践在该国内部是统一、一贯的,并拥有成熟的司法判例;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解释则远不够连贯,各法院对其解释不一。

因此,在哪一份合同中指定哪一国法律为准据法、并在其中作出何种约定,绝非无关紧要之事。在缔约过程中审查草案、商定其最终文本时,经济主体必须清晰地注意到:哪一份合同以哪一国法律为准据法,特定术语在该法律之下具有何种具体内涵,以及该内涵是否与缔约方真实的缔约意愿相一致。

结语

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域中并不意味着相同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一份在特定法律环境中、在特定商业伙伴之间运作良好、乃至已在实践中得到验证的合同,未必能妥善适用于与新的国际伙伴订立的法律关系;或者,就同一份合同而言,当以在另一国注册的商业伙伴所属国的法律被指定为准据法时,情况亦是如此。

对各法域——作为合同准据法——之间的差异进行自觉而积极的管理,需要高度的审慎与广博的法律背景知识。合同范本——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业务的顺畅运转——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都应审慎对待;只有在针对具体交易完成适当的法律审查之后,方建议使用。

要有效完成此类法律审查,通晓多个法域并开展国际协作不可或缺。具备相应背景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能在合同筹备阶段提供实质性支持,也能在合同履行及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切实助力——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欧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面前。

本专业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